數統學院實驗室安全準入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強化師生的實驗室安全與環境責任意識,普及安全與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能力,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證實驗室教學、科研工作正常有序運行,确保師生員工生命與實驗室财産安全,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适用範圍
本細則适用于學院開展教學和科研的全部實驗場所。
本細則适用于所有拟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的人員,包括我校全體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職工和申請到我校實驗室進行實驗的校外人員。
第二條 管理職責
1.學院實驗室辦公室負責全院實驗室安全相關制度的建立與監督執行,并對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2.學院應将學生實驗室安全培訓作為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組織、督促本學院本、專科生和研究生開展培訓和準入考試工作。
3.學院指派專人具體負責本學院有關安全學習與考試内容,确保本學院本、專科生和研究生順利完成學習和準入考試。學院根據各自專業實驗室特點,按需建立院級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對進入專業實驗室的師生進行教育培訓、操作培訓和準入考試。
第三條 準入要求
1.本、專科學生、研究生等新生的實驗室安全教育(含培訓和考試)納入學校新生入學教育,一般情況下學生在完成相關的學習和考試合格、并簽署實驗室安全承諾書後,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
2.非本校人員需要進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的,須經學院批準,所在實驗室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安全教育和考試,具體形式由實驗室負責人确定并組織實施,考試成績合格後,簽署“實驗室安全承諾書”,實施方案和結果須報學院備案。
3.師生進入實驗室之前,學院須核實其準入資格,未取得準入資格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
4.對于在使用實驗室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人員,本人必須書面查找原因,同時由學院相關負責人對産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找出預防辦法,并制定整改措施;如因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的,須作相應的檢查,經重新教育後,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
第四條 學習内容
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的師生須不斷充實本專業相關的實驗室安全内容,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護意識,學習内容包括:
1.國家與地方關于高校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
2.實驗室常規性安全(水電、消防等)、環境保護及廢棄物處置常識。
3.實驗室急救知識與事故應急處理知識。
4.專業實驗室根據專業特點學習相關的專項安全教育和設備的操作規範(流程與注意事項)等。
第五條 學習方式
1.通過教師集中培訓
2.通過網絡或書刊等形式自行學習實驗室安全知識;
3.通過學校和學院組織的實驗室專項安全與環境保護知識培訓、高校實驗室安全事故案例、個人防護等安全講座,或外出學習考察、參加校外培訓、安全知識競賽和安全預案的演練等形式學習。
第六條 實驗室準入資格的取得
1.參加本學院組織的考試,成績合格,并簽訂安全責任承諾書,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
2.對于有特殊防護和技能要求的實驗室,須經相關學院中心實驗室确認并予以授權方可進入。
第七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