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課程大綱管理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21-06-22浏覽次數:8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課程建設提高課程教學質量, 打造“金課”,規範和改進課程大綱的制定與管理,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是人才培養的核心要素。課程大綱是執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實現培養目标和畢業要求的教學指導性文件,是組織課程教學、選用和編寫教材、開展課堂教學質量評價和教學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課程建設和課程評估的重要内容,其制定與管理必須按嚴格的規範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條  教務處是課程大綱的直接管理單位,負責協助、指導學院制訂與修訂課程大綱,審批學院課程大綱,檢查、驗收課程大綱執行情況,受理課程大綱變更申請。

    第四條  學院是課程大綱管理的主體。學院安排專業負責人課程大綱負責人和課程組負責人負責組織制訂與修訂課程大綱,組織專家論證,并按照學校管理要求實施課程大綱管理。       

    第五條  專業負責人是課程大綱的責任主體,根據學校課程大綱模闆和要求,組織本課程組教師編制所承擔課程的大綱,按照學校和學院的管理要求執行、評價課程大綱,提出大綱修訂和變更申請。

第三章  制訂與修訂

    第六條  制訂與修訂要求

    (一)同步性。課程大綱原則上與培養方案同步制訂與修訂,并以教育部各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出的課程教學基本要求為指導,以專業培養方案為基本依據。

    (二)導向性。課程大綱的制訂與修訂應體現“學生中心”,将知識傳授、能力培養與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教育有機結合,強化課程育人導向,注重學生人格塑造,體現理想信念、價值理念和道德觀念教育。

    (三)産出性。建立産出導向的課程大綱,使課程目标既能對接畢業要求又能體現課程特色,課程内容和教學方法能夠支撐課程目标的達成,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方式能夠證明課程目标的達成。

    (四)科學性。專業負責人和課程組老師在制訂與修訂課程大綱前,要加強研究、充分研讨,使課程大綱既符合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學習規律,又能反映學科最前沿成果,遵循持續改進的理念,增強課程大綱的科學性,

    (五)規範性。課程大綱要求文字清楚、意義明确、名詞術語和格式規範、定義正确。

    第七條  主要内容

    課程大綱的主要内容應包括課程名稱、課程代碼、課程類别、适用專業、課程學時、課程學分、選用教材、主要參考書目、課程目标、課程目标與畢業要求的對應關系、課程内容和課時安排、教學方法、複習思考、考核方式、成績評定、課程資源、大綱執筆人、參與人、制訂依據、執行對象等,具體以當年下發的大綱模闆為準。

    第八條  制訂與修訂程序

    (一)培養方案定稿後,學院成立本科課程大綱編制領導小組,安排系專業負責人組織制訂與修訂培養方案中所列課程的大綱,并按課程類型分類編制理論課程、實驗課程和實習實訓類實踐課程大綱。

    (二)專業負責人負責組織本課程組教師(涉及跨教學單位的課程,應組織相關任課教師參與)負責編制所承擔課程的大綱,經過課程組教師充分讨論後,由課程負責人執筆制訂,并經過下列程序:

    1.明确專業畢業要求。明确培養方案中畢業要求分解的具體指标點,找尋本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的地位;

    2.科學确定課程目标。依據畢業要求指标點确定課程目标,建立課程目标與畢業要求的聯系;

    3.精心設計課程内容。依據課程目标設計課程内容,确定合适的教學方法;

    4.合理選取考核方式。依據課程目标和課程内容,選取能夠實現課程目标的考核方式。

    (三)對适用于同一層次專業開設的同一門課程,課程目标和教學要求相同的,可編寫一個大綱,并作說明。要求不同的,則應分别制訂大綱。

    (四)課程大綱完成後,由系主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組織教師進行審核,經審核的大綱,由所在學院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定,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後報教務處審批執行。

第四章  執行與評價

    第九條  執行要求

    (一)經審批後的課程大綱必須嚴格執行。學院應嚴格按課程大綱的要求組織教學活動,教師在教學中應嚴格執行大綱,校院兩級教學督導組應按大綱實施教學檢查和評估活動。

    (二)新開設的課程在開課前必須先制訂出課程大綱,經系審核、所在教學單位審定、教務處審批後方可開課。

    (三)經批準後的課程大綱是教師開展課堂教學的依據,教師在開課前須掌握、熟悉課程大綱的具體内容和要求,學生應該知悉課程大綱的具體内容和要求。

    (四)在課程大綱執行過程中,可根據教育教學改革趨勢和學科專業的發展變化需要,對課程大綱進行适當調整。原則上由課程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專業負責人進行論證,學院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後報教務處審批執行。

    第十條  評價要求

    (一)評價依據。專業培養目标、畢業要求、課程建設要求,以及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标準》、各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出的課程教學基本要求。

    (二)評價内容。定期對課程大綱的合理性進行評價,包括課程目标對畢業要求指标點的支撐關系是否明确,課程内容、教學方法是否支撐課程目标實現,考核方法和成績評定是否證明課程目标的達成。

    (三)評價責任人和參與人員。課程大綱的評價責任人為專業負責人;參與人員為本專業學生、課程組教師、學院教學督導、學院管理人員、校外專家、學校相關部門管理人員等利益相關方代表。

    (四)評價方法。評價前需确認采用的評價方法的合理性。具體評價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調研分析、咨詢研讨、交流研讨、校際交流、問卷調查、訪談調查、座談會等。

    (五)評價周期。原則上與培養方案同步評價。

    (六)評價結果及應用。專業負責人對評價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價報告,評價記錄和評價報告學院存檔,保存六年。評價結果作為課程大綱修訂的重要依據,原則上與培養方案同步修訂,對于評價結果中已明确急需修訂的内容,經學院同意後可提前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